蓉奥科技:裸眼VR

2025-04-05 19: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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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认为,人类社会的信任可分为基于血缘/身份的信任、基于历史/了解、基于制度的信任。

这就突破了中心化的管制,使得所记载的数据难以被少数人轻易篡改且保证了数据的可追溯性。但现在,科学迫于其自身的一致性而意识到,它不过是建立了另一种不同的神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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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摘要: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在推进诉源治理、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已展现出独特的应用价值。同时,司法区块链与其他区块链纠纷解决应用也不是截然二分的,通过与司法区块链进行对接,相关商业平台也可能成为司法区块链的节点。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传统即便相关电子数据经过公证,但也无法证明在公证之时未被篡改,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或到腾讯总部调取记录方可证明其真实性。但是众多区块链的应用场景中也有依靠去中心自治组织进行的纠纷解决的可能与空间。

在未来的司法区块链应用中,应充分发挥区块链去中心、分布式的独特信任机制,进一步深化司法区块链在验证、确权等领域的必要应用。然而,这一障碍并非无法逾越的,不应搁置司法区块链的统一部署。⑩费什的解释共同体,是指由那些分享共同解释策略的行为者个人组成的群体,在该共同体内部,所有成员拥有共同的利益、目的、目标、假定和准则。

因此,认为语言能够对应该给予它何种意思提供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指引,实际上十分荒谬。(2)为突破局限,使用理性或启示作为杠杆,让我们超越地方性层次,找到可以断言普遍原则和规范的有利位置。在这一哲学思想的(错误)引领下,费什从对法律解释实践的一种革命性看法开始,即既不认为法律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也不认为它是纯粹个人观点的主观施加,最后却认为任何法律都是暂时的,法官的作用是消极被动和软弱无力的。费什这里所说的理论,显然是一种狭义上理解的理论或强理论(strong theory),由于这种理论概念限定得太过狭窄,难以为人们接受,费什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

因此在费什看来,解释主观主义的论断没有任何道理,即使对解释路径缺少文本或语言上的约束,解释的绝对主观性也会经由解释共同体观念而消除: 他(读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走自己的路,因为他总是在走一条由实践或一系列实践所指明的路,他是那些实践的定义性原则(目标、目的、禁止)的移动性延伸。不依赖于这种世界基础而仅源自人类信念和实践的知识是没有根据的,因此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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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我们对于世界的所有认识,都是带有立场的党派性的非中立性的,都是一种偏见。也就是说,人类尽管在那些因为社会化或经过慎重选择而确立的次要属性方面可能千差万别,却共同拥有相同的、作为自治的理性意志这一本质属性,就像人们可能选择穿着不同的衣服,但却并不会因此而改变肉体自身。但这并不一定是缺陷,因为所谓偏见,不过是从某个特定视角看待事物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跟不从任何视角出发地看待事物相对。那些构成该实践的假定和条件,成为个人和共同体意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自我不可分离。

也就是说,将我们所有的世界经验联系在一起的那种背景是由社会建构而成的,它是偶然的、可争辩的。说服可能是确定某一事态的一种方式,但绝不是一项足以让所要论证的那一法律规范占优的全部甚或有力标准。这也正是他为什么拒绝认为人类可以从其自身的境况中剥离,因此能够按照现实本来的样子看待现实的原因所在。(19) 费什自己也承认,任何解释,即便是当前看似被普遍接受的解释,从说服和修辞的强大影响力方面看,都只能算是暂时胜出,因为任何东西,即便是被普遍认为对某一陈述的含义明确提出的观点,都有可能成为有力做出的相反论证的对象。

因此,如果费什的理论被信以为真,它会最终摧毁人们对于法律标准的传统尊重、忠诚和信任。首先,按照费什的法律解释观,解释根本上是一种地方情境镶嵌性的自我实践,所有的解释都是情境依赖的、地方的、暂时的,这让我们不由得在一定程度上悲观地认为,法律解释乃至整个司法活动,都是变化的、不定的和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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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反基础主义明显不同于怀疑主义。(50)这就是说,理论不是(但信念是)站在地方性实践幕后并让地方性实践成为可能的东西,因为理论自身恰恰就是另外一种地方性实践。

(27) (二)反基础主义认识论 1.对基础主义的批判 传统认识论认为,人类无需借助任何中介即可直接对世界万物获得理解,任何真正的人类知识必定都是建立在对外部世界独立存在物的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故此,他们无法证成自己的决定,无法实际地提出或证明自己选择这一种解释而非那一种解释的理由。他们完全是消极的、被动的、不加思考的。这种背景,难道不是一种地方性理论赖以形成的任何实践之基本背景吗?费什认为不是,因为他认为信念不同于理论。然而,这再一次与事实不符。(60) 最后,按照费什的社会镶嵌性自我观和反基础主义认识论,我们对世界的基本感知,我们的一切知识和思想都是地方情境性的,我们所有的信念和价值观都是社会的、历史的和暂时的。

就此而言,理论可能具有意义,但它并不比其他实践要素地位更高,它的意义是偶然的。他的解释理论,是在和德沃金等人的争论甚至对他们的批评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然而至少从他的核心论题,即他对解释共同体的概念阐释看,其自身也需要一定的检讨甚至批评。

(三)理论的有限作用论 理论的正统言说大致由三个论断组成:(1)理论能让我们超越由自身碰巧出生于和成长于其中的社会语境施加的限制,能让我们成功获得一种不受地方信念或价值观念限制的观点,进而让我们能够认识到一些普遍的或中立的原则、价值和规范。⑤ 另一种是狭义上的,当费什提出他的意图主义解释观时,使用的即是这一意义上的解释概念。

如果费什的理论为真,那将是对法律的一种深刻误解,其结果一如其他学者所言,可能是灾难性的: ……认为一切都以说服即修辞为根基,的确有着深远的影响,尽管它对理论自身的影响不像人类社会所理解的那么大,但是对法律实践而言却当然如此。由此关照法律解释,似乎同样难逃一种悲观的、宿命论的结论:从事法律解释活动的法官完全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无足轻重的角色。

在费什的解释理论中,解释共同体是让解释走向成功的关键,因为是解释共同体而非文本或读者产生意义,并负责形成各种不同的形式特征、语词、意义和原则,读者和文本都不具独立地位。这也是为什么他认为询问文本和读者之间的关系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为文本存在于读者的解释之中,两者不可分离,不存在类似于独立实体之间的那种关系。(42)因此,人类生活是作为那些历史上偶然产生的信念和假定的延伸而展开运作的,但是由于那些信念和假定绝对地持有——告知、形塑和构建——我们,我们又绝对地持有那些信念和假定,这就是我们人类生活的条件。由于不存在任何真值,也没有什么客观存在的东西赋予法官解释以有效性并使之绝对肯定地、理由十足地优先于其他解释,所有的解释都可能是正确解释,都同等有效、分量相当、平等竞争。

也就是说,既然语言和形式要素根本不能对一个语词的解读施加任何约束,那为什么许多人还能够就一个语词的解释达成一致意见呢?原因在于解释共同体的存在,由于许多读者都是同一解释共同体中的一员,他们对于某个语词或短语共享一些基本的隐含性假定。(28) 基础主义承诺,人类能够获得客观知识,只要是建立在人类对其外部世界的准确感知和理解的基础上的即可,无论那一世界是物理世界还是形而上的世界。

但是,由于人类生活在特定的社群和文化中,对世界有不同的经验和信念,因此会导致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基础主义所谓的客观知识,实际上是对世界的有限认识甚至曲解⑤ 另一种是狭义上的,当费什提出他的意图主义解释观时,使用的即是这一意义上的解释概念。

然而,这种自我恰恰是费什认为不可能的,他不认为我们只要使用正确方法,就可以精确地理解世界(物理世界或形而上世界)万事万物之现状,而不受人类曲解或局限影响。(26)由是观之,费什所理解的自我完全是社会性的,这种社会性的自我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独立的自在实体,而是一种社会建构的存在,或者用他的话说,最好将自我理解为一种共同体财产(community property)或是那些机构的移动延伸(moving extension)。

(42)因此,人类生活是作为那些历史上偶然产生的信念和假定的延伸而展开运作的,但是由于那些信念和假定绝对地持有——告知、形塑和构建——我们,我们又绝对地持有那些信念和假定,这就是我们人类生活的条件。(56) (四)实践自治性论题 费什的实践自治性论题主要立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一,他认为,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特定的工作要做,不同的机构有各自鲜明的职责分工,A机构的工作人员所关心的问题和B机构的工作人员所关心的问题,不必是相互关联的。这也是为什么他认为询问文本和读者之间的关系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为文本存在于读者的解释之中,两者不可分离,不存在类似于独立实体之间的那种关系。由此看来,费什的反基础主义似乎和相对主义十分接近,以至于丹尼斯·帕特森声称反基础主义者都是相对主义者,因为反基础主义的精神在于志在将所有的知识说明看作是以某个体系为基础的,从而将其抛弃而仅以观点或看法代之。

因此,基础主义者想要实现一种强意义上的直接的无变形的现实感知,是不可能的,因为感知总是有中介的(因此,事物从来都不是可直接感受到的)。不同于其他的反基础主义者,他坚持认为,怀疑主义对我们所有的信念和价值都表示怀疑,相对主义则断言,我们关于信念和价值的真理性只是地方性的而非普遍性的,它们两者都不可能真正实现。

首先,反基础主义明显不同于怀疑主义。法官总是存在意见分歧,以至于需要按照更具实质性的、原则性的标准在各种不同的行动方向上做出权衡和选择,有时甚至为了在两个相互冲突的解决办法之间实现平衡,而不得不在某个重要问题上采取折中办法。

除非我们能够将自己抽离出来,置身于那些基本假定之外或之上,或者说只有当我们能够对事物获得一种客观的、形而上学的看法,才能进行这样一种批判性反思,但是在费什看来,这种条件不可获得。狭义解释观显然受以下目标约束:去发现关于世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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